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焦作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一)总结如下: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09 年 9 月修订)
  *9章 总则
  *9条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应当设立专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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