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石嘴山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集团内部审计办法总结如下:
  ××集团内部审计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集团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结合本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中心是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本集团及各下属公司章程、财会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审计中心,由审计中心主任和审计员组成,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中心直属集团董事会领导,业务上受深圳市国家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审计中心主任由总裁或执行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中心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第七条 按照集团审计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中心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审计中心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中心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总裁或执行总裁批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中心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 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
  (二) 集团所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编制、执行和控制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报集团执行总裁核准;
  (二) 主持编制本中心年度预算方案,报集团执行总裁审议、核准;
  (三) 监督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
  (四) 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五) 对内部财会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 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七)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审计;
  (八) 总结与研究集团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与整改措施;
  (九) 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十) 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十一)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一) 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负责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二) 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经济责任和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情况,对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情况,以及以集团资产抵押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三) 负责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认真做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四) 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审计活动;
  (五) 负责办理总裁或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审计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有权要求集团内各部门、各企业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中心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中心工作,如实向审计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集团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总裁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六条 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总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确定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审计中心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向总裁如实报告。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中心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本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执行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审计中心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经审计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外,审计中心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三天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搜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企业、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建议。
  审计中心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五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中心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
  审计中心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报送总裁审定批示,由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作出审计决定或由审计中心作出审计意见书,抄送被审计单位并通知其执行;若需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中心。
  审计中心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中心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总裁裁决。
  第二十六条 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总裁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总裁对是否有必要复审作出决定。
  复审小组人员由总裁直接指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回避),在总裁作出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
  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复审小组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在申请复审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中心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结论和决定后一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
  审计档案未经总裁批准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审计中心可报请执行总裁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总裁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专业过失,给集团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露集团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审计中心报总裁批准后补充修订,其解释权属审计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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