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宁波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中鼎股份内部审计制度(二)总结如下:
  对审计决定和结论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会提出
  复审申请,经批准可以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给予
  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八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本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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