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巢湖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财务管理制度——天财会计网精华文章(四)总结如下:
  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五十三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五十四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6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6价。
  第五十八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五十九条  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六十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四章         工资及奖金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六十四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六十五条  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六十六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六十六条  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六十九条  税 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6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七十一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七十二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七十三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七十四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七十六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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