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绵阳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一)总结如下:
  *9章  总 则
  *9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泉州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统借统还的外债资金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配套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出、存储和清算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
  市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构成为:
  (一)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专户);
  (三)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即具体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按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别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资金清算,代理银行对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在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每日清算后账户余额为零。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六条 在预算指标(含预算外支出计划,下同)批准下达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等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报月份用款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下达的月份用款计划额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并提出支付申请。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控制:预算指标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资金支付,资金支付控制资金清算,并实现对预算执行进度及资金支付具体情况的实时、动态反映。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用款计划申报、审核和批复,资金支付的申请、付款、清算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和纸质凭证确认办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9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开设零余额账户申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每一个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
  (一)预算单位会同会计核算中心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送开户银行审核。
  (二)人民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相关核准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
  (一)预算单位填制银行预留印鉴卡(以商业银行提供的印鉴卡为准),印鉴留存预算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会计核算中心受理会计私章。
  (二)印鉴卡一式四份,分别留存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
  (三)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会同会计核算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银行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外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实时或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清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实时或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内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清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转账和支用现金等结算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取现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经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的范围和授权额度内的资金支付,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市支行和市财政局制定的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指标,按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月份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核准的月份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用款计划编审的基本要求
  (一)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计划两部分,按月编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分预算内、外)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附件一)。
  (二)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预算科目和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审,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预算科目、预算项目和项目实施进度编审。
  (三)年度预算下达前,根据上年第四季度的基本支出数额按序时进度编审用款计划,急需的项目支出经批准后可预先编审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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