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平凉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北方机械化筑路工程处会计制度(四)总结如下:
  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9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八章  财务报告规范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表,格式由财务部门设计。
  第五十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上报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报告。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五十六条:下级财务部门定期向上级财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五十七条:月会计报表在次月2日内报送处财务科,季度会计报表在次月5日内报送处财务科。
  第五十八条:下级财务部门应按月编制上报下列报表:
  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科目余额表;4、工程项目成本表;5、现金流量表;6、财务分析说明书(年末)。
  第五十九条:财务分析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业生产经营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销售收入升降分析;4、利润升降分析;5、资金增减分析;6、财产物资变动分析;7、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通过分析,总结经验,揭示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为单位领导预测、决策提供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l、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单位内部的财务计划、经济计划和管理机构的决议等。
  第六十二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六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书面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第六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立即查明原因。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向本单位领导书面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六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l、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人本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的财务开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八条:l、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2、财务人员应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醒领导注意,并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3、在对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的同时,还要检查其是否合理、合算,监督经济业务发生的效益性。
  4、单位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要对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进行检查,上述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九条:成本费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对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单位内部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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