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合计 | 支出合计 | ||||
四、收支结余 |
第二十六条 伙食净收益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必须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食堂伙食费的使用应坚持“收于学生,用于学生”的原则,将净收益控制在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内。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目的,任何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严格禁止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1、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2、弄虚作假,虚列支出,扩大成本范围。
3、属于行政支出的项目计入食堂成本。
4、挤占、挪用食堂资金。
5、以盈利为目的,刻意降低伙食质量。
6、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县直各学校食堂会计在业务上要接受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乡镇学校或村级中心校要接受各中心校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 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设有食堂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业中学等学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秋季学期起实行。
食堂物资采购单
单位: 年 月 日 编号:
品 名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 额 | 备 注 |
合计金额 | 大写: ¥: |
食堂物资入库验收单
单位: 年 月 日 编号:
材 料 类 别 | 名 称 | 计 量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