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德州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问题账款管理制度总结如下:
  *9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是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厦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  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  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注明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九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须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可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井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问题账款处理期问,经办人厦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室可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可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托。
  第十三条  法务室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十四条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厦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十四条  人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到坏账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而不按公司规定作业且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的100%。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是指*9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其他情况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天内,依比例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  法务室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室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问题账款报告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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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客户要求延后付款    口其他(    )
(2)经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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