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安顺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六)总结如下:
  15年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二)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可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七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三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章                财务信息化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十六条  建立财务信息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信息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为系统主管、信息录入、审核记账、系统维护、数据分析等。
  1、系统主管:全面负责本公司财务信息化工作,制订电算化发展规划、总体方案及操作人员的权限控制,协调系统内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2、信息录入:编制记账凭证,并负责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的输入工作,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3、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4、系统维护:负责软硬件的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行;负责保证会计核算软件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行;熟悉会计核算软件运行的特点及薄弱点,熟练掌握会计核算软件维护技能,做好临时性维护和技能性维护任务,确保会计核算软件发挥原有功能。
  6、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有关分析资料供领导决策参考。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内部牵制制度的前提下,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但要保持相对稳定。录入员和审核员必须分设。
  第七十七条  系统主管必须按软件系统提供的专门功能,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上机操作人员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并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财务软件。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按照总公司的统一步署推广和应用新的财务软件,对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单位反馈;在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要建立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第七十九条  对财务数据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备份(对施易账务处理系统,每进入下一个记账日之前做好备份;对新财务软件系统要在维护计划中设定定期备份),并定期将机内备份数据存储到机外的物理存储介质上,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完整。
  第八十条  结账后对计算机内的数据记录不得直接修改,只能运用补充登记的错账订正方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一切修改操作必须在界面操作菜单下,严禁擅自打开数据库强行修改,防止对数据和软件进行非法修改和删除。
  第八十一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 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账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账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因此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替代当期总账。
  以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应与磁介质存储的内容(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完全一致。
  第十章                会计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八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原始凭证经过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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