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云浮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有限公司章程(三)总结如下:
  责人;
  (七) 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负责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十二条 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示在时,由副经理指定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过半人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债券;
  (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的5%-10%提取。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表。
  第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年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单位币。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 股东大会产决定解散;
  (三) 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权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织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9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历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已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予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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