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汕尾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杭州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二)总结如下:
  (四)提出本会秘书长的候选人;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区、县(市)审计机关和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即分会)负责人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报本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审计局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的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市审计局监督;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审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审计局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审计局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前,须在杭州市审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审计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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