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嘉兴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企业常见的合同问题及风险防范(三)总结如下:
  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2、交付方式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3、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出售货物的合同应避免签订“货到付款”造成钱货两失的风险。
  4、定金条款。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6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5、违约责任条款。应当注意审查对方起草的合同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我公司起草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约定具体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而且应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约定违约金的好处前面已经讲过了,在这里不再赘述。
  6、争议管辖条款。约定诉讼管辖地。在我们国家受传统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有意无意的受到影响,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倾向于某一方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在自己一方提起诉讼,也能节省大量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所以必须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这就是平时说的打官司的*9步就是先打管辖权的意思。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事后因管辖问题发生争执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了。所以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如有可能尽量约定在我方所在地管辖。
  7、签订时的还注意的事项。1、索要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加盖对方公章。2、对方合同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3、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4、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二)合同的形式审查
  1、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9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2、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三、合同履行中风险防范
  (一)当合同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可能丧失债务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企业可采取中止履行并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也叫做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中止履行合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有这样一个案例,大家看看这家电梯公司如何运用这种法律手段避免损失的: 96、97年是中国各地商厦一拥而上扩建年,而98年到2000年已有很多商厦开始倒闭。北京的一家电梯公司正是在97、98年在全国各地签订了上亿元的电梯订货合同,而且都收了商厦的定金,到98年底陆续有收货的商厦开始拖欠电梯尾款的现象,到99年几乎是只安电梯不付款,资金收不回来,电梯公司到了无法运转的地步。99年底电梯公司请到了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请律师帮助清理欠款。律师了解到公司老总非常忧虑:一方面电梯公司和各订货单位签订了30多个电梯供货合同,基本上都收了定金,另一方面当时的商厦纷纷倒闭,而电梯公司如果不供货,就构成违约,得赔偿损失;供货呢,大部分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律师了解这一情况后,向他提出建议,就是通过中止履行合同行不安抗辩权来化解这次危机。这样做,必须有证据证明,这些商业单位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支付能力,所以律师到了济南、河南郑州、南阳、徐州、广州、武汉、南京等地,收集了各种各样的证据,有欠供货商2年款未付款的,有供货商到商厦抢回自己供应商品的,有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劳务费的,还有商厦老总不知去向长达几个月之久的,还有半拉子工程。搜集到各方面的证据后,律师陆续给各订货单位发函,说明:你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支付能力),并列举了各种欠款事实,你因威胁到本次购买电梯支付货款的履行,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公司要求你单位对合同价款的履行提供适当担保,如15天内未提供担保,视为默认无支付能力。本公司将解除电梯供货合同。发函后有17家商厦派人来交涉,最后有提供保证人的,有提存货款的,也有找关系来讲情的。对其中6家商厦,公司继续履行了合同,另外的二十余家商厦,电梯公司与他们解除了合同,没有供电梯。
  通过运用不安抗辩权来解除合同的结果是,电梯公司可以不负违约责任。如果电梯公司不这么做,而等着买方来要求履行合同,把电梯再给人安上,那么很可能电梯公司就被拖垮了。事实证明,30家公司中后来有一半以上都破产了,资不抵债,电梯公司把电梯给对方供上,只能被拖垮。
  (二)供货合同中应当约定现场收货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号。
  有这样一个案例,合同双方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供货的金额总计29万元。在供货过程中,买方工地曾经频繁的变更收货人员,29万元的混凝土共有6个现场收货人签字验收,当时混凝土公司想法很简单:在施工现场签收货物的人肯定是施工单位的人,不论是谁签收的,反正是把混凝土交给工地了,这不可能会出什么问题。
  在因供货数量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施工单位只承认这六个人当中的三人是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另外一部分约10万元收货单,施工单位既不承认是其公司人员签的字,也不承认收到了这部分混凝土。此时,混凝土公司很被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签收货物的人员都是外地民工,有的早已经离开了该施工单位,调查取证都很困难。虽然这个案子最终还是通过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取得了相应的证据,挽回了这10万元的损失;但是,混凝土公司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对施工现场由谁负责签字验收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要么在合同中明确负责签字验收的人员的名单,要么应当由买方单位向卖方出具授权书,在授权书中明确收获人员的名单,而且*4还要附上收货人员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变更收货人要及时出具变更手续。
  (三)妥善保存合同文本、收货单等证据材料。
  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书面记录。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如果把合同的原件弄丢,则会对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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