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绍兴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企业常见的合同问题及风险防范(二)总结如下:
  所以应由姜某付款,与啤酒厂无关。而供销社的理由恰恰就是业务员姜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供销社出具了啤酒厂一开始的介绍信和*9批有啤酒厂印章的合同,接着又出示了后3批货的合同,合同上也只有姜某的签字,没有啤酒厂的印章;还有啤酒厂的汇款证明。供销社的代理律师说:从啤酒厂出具的介绍信证明姜某是受啤酒厂指派到乌鲁木齐,负责购买啤酒花和大麦的,是授权的证明,没有购买数量和时间的限制。从后3批货的实际买卖情况来看,都是经姜某代理的,并且顺利履行,所以供销社有理由相信姜某有代理权,供销社有理由相信姜某购买的大麦、啤酒花就是被代理人啤酒厂购买的,姜某的代理行为构成表现代理,应当由啤酒厂付款。法院最终判决啤酒厂支付货款409万元,承担起诉费用57000元,啤酒厂叫苦不迭,白白损失400多万元。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企业处理不好对业务员的授权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也会带来很多麻烦。另外,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必不可少会发生辞退业务员、经理、驻各地的业务代表。这些业务代表在被辞退后进行的业务行为,很可能被认定符合“表见代理”,最后要公司承担责任。所以企业应重视这类风险的防范。其实,防范这类法律风险是有方法的: 1、保管好盖章的空白合同。盖章的空白合同的总数、应该登记在册。员工离职之前,应收回盖章的空白合同; 2、具有授权内容的信函及授权书应当具体事项具体授权,并加以时间、价格、数量等条件限制; 3、授权一旦终止应及时给接洽单位发函说明。
  做好这些看似琐碎的工作,基本上就能够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了。
  四、未收到货款先给对方开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有一个本质属性,即为“付款凭证”,买方拿到发票说明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收到付款后当即向买方开具发票。然而,在很多商业领域,付款往往是滞后的,买方通常要求卖方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先开出发票,然后再陆续付款。当发生货款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如果买方以发票来证明其已经付清货款,卖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
  某施工单位在债权人前来追款时,收取了债权人的发票之后,当时并未支付欠款。此后债权人再次催款时,该施工单位声称早已经全额支付了欠款。债权人无奈提起诉讼,施工单位在法庭上拿出那张发票进行抗辩,称这张发票完全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全额支付了欠款。因为发票本身就是在付款时,收款人开给付款人的凭证,所以,施工单位的这种辩解很有力。债权人提出申请对施工单位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以此来查明对方的银行账户上根本未曾支出过这笔欠款。而施工单位提出,没有必要作财务审计,因为这笔款不是从银行转账的,而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现金的来源是施工单位向几名员工个人借的,有借条为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纳了施工单位的抗辩意见,债权人自然是败诉了。如果当初不把那张发票交给对方,就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所以,根源还在于自己的法律意识不强。
  现阶段,这种“先出发票,后付款”的现象也是业内常态,不过我们可以想一些办法做到在不得罪客户的前提下,控制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企业要制定一套格式单据,用来化解这种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这种单据的内容是:今有我单位XXX向你单位送来发票---张(发票号XXX、金额XXX),以便你单位入账,以上金额未付,请签字盖章,以便我公司记账。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方签字、加盖公章,一般对方都能顺理成章的签字盖章,简单的一张格式单据化解了风险,如果以后需要起诉,单据就是充分的证据。
  五、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通俗的讲,就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金钱。
  我发现有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没有约定违约金,有的虽然约定了违约金,但在违约责任一栏填写的却是“根据合同法规定”一句话,也有的约定的违约责任是:一方违约,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实际上这样约定违约金是很危险的等于没有约定。如果我是一个农场主,订购1000吨复合肥,但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具体数额的违约金,而是约定:“一方违约,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对方到期没有交货,误了我的小麦秋播,那么要求对方赔偿,我就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这个损失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因没有化肥而减产的损失,但是这个损失不好举证,损失数额也不好计算,在诉讼中就不容易得到支持。
  在这里,给大家特别要提个醒,约定违约金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一旦对方违约就不需要守约方对实际损失再进行举证,免除了对实际损失所负的举证责任,可以直接要求违约方按照事先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来承担责任。
  六、合同用语不严谨
  签订合同时,经常有人把“定金”和“订金”两个词弄混。在法律效力上,“定金”和“订金”二者性质作用差别很大。我们先看“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所具有的双倍罚则。而订金实际上是预付款,而预付款则不具有惩罚性,预付款实际上是一方先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预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应当原数返回。合同双方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应根据约定承担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金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要表达的意思,正确选择用词。
  不要在合同中用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如“还”字可以读为HUAN,也可读为HAI。在理解“还欠款一万元”时,就会导致有“归还欠款1万元”和“还有1万元未归还”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
  第二部分:合同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定前风险防范
  (一)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重视企业任何对内对外加盖公章的行为,一定要严格按照印章使用程序办理。在对外加盖公章时,尤其需要注意,不能因文件的名称是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函、意向书、框架协议等而掉以轻心,实际上这些文件上只要加盖了公章,双方形成了合意,就具有了合同的性质。
  (二)签约前还应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对方经营状况、工商注册登记及年检情况、商业信誉情况。
  如果是重大的合同*4派遣相关人员去对方所在地进行审查,考察团的人员应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财务人员等的综合组成。这种审查并不仅仅是对对方企业表面化的考察,而是应对对方提供的各类执照、资格证、许可证、债权债务状况、涉诉状况及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还应当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
  二、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范
  有效审查合同是防范合同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至少要从两方面来审查合同,也就是合同的实质性审查和合同的形式审查。
  (一)合同的实质审查,就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我们都知道,签合同实质上将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的结果固定化,以免发生纠纷时谁也说不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作实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审查合同一些重要的条款:如质量标准条款、交付方式条款、付款条款、定金条款、违约条款、争议管辖条款等。
  1、质量标准条款。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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