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宁波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企业常见的合同问题及风险防范(一)总结如下:
  简单的讲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把达成的一致意见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形成证据,以免在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合同常被称作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你要对方做什么,怎么做,具体有什么标准,如果对方没有这么做,该怎么来约束、惩罚他,这些内容都应在合同上明确。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合同的作用了,一旦遇到纠纷,往往先拿出合同来查看,找对方的漏洞。所以,作为企业来讲,就要特别重视合同从谈判到履行过程中的一系列的问题。前几天,我在报纸上看到过一个笑话:一个中国人、一个德国人、一个美国人面对一份具有相同的给付金钱内容的法院判决时,这三个人在都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会采取三种不同的做法:德国人最严谨,他们会主动地履行判决义务,在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之内,主动地把钱交给债权人;美国人法制观念强,他们会把钱准备好,在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执行法官一旦通知债务人履行判决,那么他就会立即把钱交给法院;而中国人则与前两者都不同,它既不会像德国人那样主动履行判决,也不会像美国人那样被动的履行判决,而是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而且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找不到人了,财产也都转移了。这是一个笑话,虽然有它的片面性,但却也真实地反映出现在社会整体信誉的严重缺失。
  在这种信誉严重缺失时期,作为企业在商务活动中应时时刻刻提高警惕,对待合同问题需谨慎不给对方留漏洞。在合同履行中既要密切关注对方又要严格要求己方,否则迟早要吃亏。
  *9部分: 企业常遇到的合同问题
  一、签订合同时双方未同时签字盖章
  签订书面合同时,还要注意应当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合同应当双方人手一份,千万不要自己先盖好章之后把合同交给对方拿走回去盖章,这样签合同问题很大,遇到不诚信的合同对方你可能会遭受损失,笔者已经遇到过几起这方面的纠纷。对方拿走公司已经盖好章的合同后可能不给我们了,发生纠纷时我们手里没合同,处于被动。更严重的是,万一对方在合同上添加一些对我们不利的补充条款,我们手里又没有合同,对方手里经过“加工”的合同就是定案的证据,这样后果就严重了。
  二、合同不加盖骑缝章
  骑缝章,顾名思义,就是盖章时要压到边缝。普通公章盖章时要求“骑年压月”,但骑缝章要求“骑缝”。骑缝章,具有防止在文件内增减页码的作用,就是多页或少页都能够看得出来,防止加减页造假,以保持文件的完整性。
  北京市通州区朝阳东路某知名大厦一套房屋的商业租赁引出了一场让法官头疼、让律师棘手的官司。2006年3月22日,出租人蒋某(化名)以侵权纠纷为由把拒不搬出房屋的承租人黄某(化名)告上法庭。蒋某指出,他与黄某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的租期是到2006年3月17日止,黄某到期拒不退房,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立即腾退房屋,终止利用承租房屋进行休闲茶楼经营的活动,并要求黄某每日赔偿301元的损失。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证据初步审查后认为黄某是在无理取闹,并决定先予执行(即应出租人蒋某的申请,在判决前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让被告黄某搬出房屋)。在法院先予执行前的证据交换时,被告黄某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一份却与原告不同的租赁合同。双方的租赁合同均为5页,合同的尾页签名及印章相同,但原告合同首页上载明的租期是到2006年3月17日,被告合同首页上载明的租期是到2008年3月17日止。由于合同没有加盖骑缝章,原被告都主张对方的合同是伪造的,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被迫搁浅。于是,原告蒋某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合同进行了鉴定。虽然该鉴定中心对双方合同的印刷特征、是否系连续打印、复印形成等问题出具了专家意见,但对能够明确区分双方合同真假的核心问题,即原被告合同打印或者复印字迹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经过激烈的庭辩之后,通州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审限即将届满前,根据已有证据综合认定后作出了对被告不利的判决。但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上诉。如果被告上诉,那么就将启动二审程序,过程比较漫长,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原告急着要用房屋,为了能让被告尽快搬出房屋,原告决定做出让步,与被告和解,不但不要求被告赔偿,反而主动补偿给被告8万元,被告对此优厚条件,欣然接受,于是搬出了房屋。据这起案件的知情人透露,实际上被告的合同的确是伪造的,原告的合同才是真实的,被告就是利用合同没有加盖骑缝章,从而对合同做了手脚。实际上,这起案件中,原告如果在与被告签订合同时能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作为骑缝章,就不会给自己造成这样的麻烦了。
  合同骑缝章的加盖方法:将合同纸张对齐后,字面朝上,掐住左侧,弯曲,把合同纸张右侧边缝均匀错茬排列开,完整的盖上公章,确保合同每页都有印章的一部分,合起来又是一个完整的印章。
  注意事项:1、对于两页及超过两页以上的合同文本,尽量加盖骑缝章;2、合同骑缝章*4加盖的是合同双方的公章;3、合同双方均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防止任何一方单方面擅自改动合同内容,进行造假。 不加盖骑缝章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为了防止造假保持合同文件的真实完整性,建议企业对外签订所有的合同尤其是比较重要的合同一定要加盖骑缝章。
  三、不重视表见代理问题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此,法律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而强制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2007年青岛一家啤酒厂,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需要购进啤酒花和大麦,派业务代表到乌鲁木齐一个供销社去联系,临行前这家啤酒厂给业务代表姜某写了介绍信,内容是这样的:兹有我单位姜某负责前往贵处洽谈购买啤酒花和大麦,望予接洽。落款处有啤酒厂的印章,时间是2007年5月9日。姜某带着介绍信和盖有啤酒厂公章的空白合同到了乌鲁木齐,去了不久,不负重望,很快发回6车皮大麦、1车皮干啤酒花;厂长觉得价格合理质量也不错,于是在给乌鲁木齐供销社汇款后,又马上电话通知姜某不要回来,再购买6车皮大麦、2车皮干啤酒花。乌鲁木齐供销社由于及时收到汇款,所以又及时发了6车皮大麦、2车皮干啤酒花。啤酒厂在6个月内,共要了4次,28车皮的货。货款虽有拖后一两个月的情况,但款都付清了。可是到了2008年3月份,啤酒厂接到乌鲁木齐供销社的电报,称啤酒厂尚有27车皮大麦、6车皮啤酒花,总计386万元货款未支付。啤酒厂一听就急了,电话回复未收到这些货,并联系业务员姜某,但此时却怎么也联系不到姜某。啤酒厂急忙派人到乌鲁木齐,经过一番调查得知,姜某确实从供销社又买了27车皮大麦、6车皮啤酒花,签订的合同上有姜某的签字,没有啤酒厂的公章。而这些货是发往江苏淮南市某商贸公司的。这时候啤酒厂才明白,实际上是姜某在自己做生意,起初,淮南商贸公司买了姜某1车皮啤酒花,款也付了,但后发的货仅付了30万元。当姜某到淮南追款时发现货已被商贸公司转卖了,而商贸公司已是人去楼空。姜某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拿着30万元跑了。情况明了之后,乌鲁木齐供销社在乌鲁木齐公安局报案,告姜某诈骗,啤酒厂在淮南市公安局报案,也告姜某诈骗。事已至此,乌鲁木齐供销社为挽回损失,在乌鲁木齐法院起诉了啤酒厂,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415万元,法庭上啤酒厂答辩说所签订的合同上只有姜某的签字,货是姜某买的,不是啤酒厂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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