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丽水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一)总结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2001年12月27日 财发[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我部对1998年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作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该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9章      总  则
  *9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
  第四条 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相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其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但财政资金专账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七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章 资  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间接费用和竣工工程。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二十五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八条 竣工工程是指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成本。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一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三十二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施工合同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三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项目结存。
  第三十五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三十六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待移交工程占用的资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七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三十八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九条 收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有偿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一条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二条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的乡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四十三条 拨入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收到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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