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合肥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十七)总结如下:
  资本”或“股本”科目(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与股票票面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四、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3151 担保扶持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担保扶持基金。
  二、企业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扶持基金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收到的担保扶持基金。
  4101 担保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
  二、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确认为负债,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承担的担保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退还担保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六、担保费收入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按担保合同规定计算当期的担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交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科目。
  (二)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担保费”科目。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担保和分担保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 手续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应在相关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手续费的金额入账。
  三、企业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3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实现的各项利息收入。
  二、发生各项应收未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4 评审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二、发生的评审费收入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价款入账。
  三、发生的各项评审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评审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5 追偿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后,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追偿所得超过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差额,包括收取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
  二、追偿收入应在收取追偿款时予以确认,按企业追偿时实际收取的价款大于原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入账。
  三、企业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代偿的金额分别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9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担保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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