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营口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五)总结如下:
  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均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经确认为坏账的其他应收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6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四、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无法收回的可能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五、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13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超过1年以上摊销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如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1311 存出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比例存出的担保保证金。
  二、存出担保保证金时,按存出担保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存入银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担保保证金。
  1312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入分担保业务按合同规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
  二、分担保业务发生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担保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的分担保损失,借记“分担保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
  1315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金;
  (二)利息。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收回委托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1316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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