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邯郸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旧)(二)总结如下:
  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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