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晋城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三)总结如下:
  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构建资金安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存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开展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广播影视节目、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入库、保管和出库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制节目、外购节目和合作合拍节目等管理,建立健全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购置、验收入库、播出等制度,确保广播影视节目安全、规范、有效管理。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定额管理制度,科学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保持合理的存货库存量。
  (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专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竣工时,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管理。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大型仪器、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条 负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六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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