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阿勒泰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新旧会计准则对比(八)总结如下:
  间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消。
  新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消。
  (4)原准则: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
  新准则: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5)原准则:无
  新准则: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5、  合并利润表的编制方法
  (1)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消的范围
  原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消。
  新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消。
  (2)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时少数股东权益处理
  原准则:无
  新准则:因为允许将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仍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所以,存在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情况,对此新准则这样规定:
  A、  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属于少数股东权益
  B、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3)少数股东损益的列示
  原准则: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净利润”
  之前列示。
  新准则: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列示。
  (4)利润表项目的折算
  原准则: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合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或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
  新准则: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与交易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6、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原准则:无
  新准则: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
  7、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原准则:无
  新准则: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在新准则颁布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披露编报准则”规范每股收益。
  1、  每股收益的分子计算基础
  原准则:分子包括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扣除非正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新准则:将分子简化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  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原准则:没有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新准则:要求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人股权证、期权等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3、  股份变动后,增加了重新计算的要求
  原准则:没有要求计算的要求
  新准则: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情况下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4、  披露的列示与内容
  原准则:(表外披露)一般在编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时以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每股收益,不列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新准则:(表内列示)要求每股收益应在利润中列示。既要计算和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又要考虑存在具稀释的潜在普通股情况下,计算和披露稀释的每股收益,但不需要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1、对于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报告信息披露作了简化
  原准则:部分主次报告,详简程度相同
  新准则: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主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比较详细的信息,次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简化的信息。
  2、取消了编制分部报告的豁免条款
  原准则:如果某一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90%及以上的,则不需编制分部报告。
  新准则: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
  3、没有规定分部报告数量方面的限制。
  原准则: 纳入分部报表的各个分部最多为10个,如果超过,应将相关分部予以合并。
  新准则:无
  5、  改变了确定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标准
  改了第二个标准
  原准则: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合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
  新准则: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  关联方关系扩大
  原准则:无
  新准则:(1)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预期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2、母子公司关系披露层次
  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者披露关联方交易。
  新准则: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6、  增加了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要求
  原准则:企业可对关联方交易金额和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的披露选择
  新准则:取消金额与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关联方交易金额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以及坏帐准备等相关信息。
  7、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该准则着重解决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披露等问题
  1、  分类标准
  原准则:对基本金融工具,如应收应付款项、债券、股票的分类有详细规定,但与新准则不同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规范了权益工具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
  3、  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列报与披露
  原准则:作为表外披露
  新准则:表内与表外披露
  4、对混合工具分拆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原准则:企业发行的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不需要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处理。
  新准则:企业发行的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原准则:出台衔接办法
  新准则:首次执行
  1、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2、  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
  编制期初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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