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日喀则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新旧会计准则对比(七)总结如下: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3)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增加了有关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
4、前期差错的处理方法
原准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新准则: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二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扩大了非调整事项的范围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估计和决策的事项为“非调整事项”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都纳入非调整事项的范围,而不论这些事项的重要性、影响力等情况,
与此相对应,缩小了对非调整事项的披露范围:
原准则:对所有的非调整事项都予以披露
新准则:对所有重要的非调整事项予以披露
修改了“企业利润分配方案者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有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二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1、 对财务报表的定义
原准则: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新准则: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2、 包含内容
原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新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及附注。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
3、 报表项目
原准则:损益表中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新准则: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将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中列示。取消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综合列示的方法,而是作了分解,按具体项目列示,如:资产减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强化了附注的披露内容与要求
新准则:对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具体披露内容及顺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1、 定义
原准则: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与流出
新准则:取消了此定义。增加了现金流量表的定义。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表。
2、 适用范围
原准则:没明确
新准则:只规范个别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与列报,不涉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3、 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列报
原准则:对金融(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范。
新准则: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只是给出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原则规定,没有列出具体项目。
4、 现金流量表附表项目
原准则:无
新准则: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并将调整项目“递延税款”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5、 现金流量表主表项目
原准则:无
新准则: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列示“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净额”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原准则:定义了“中期”和“中期财务报告”以后,阐述了“重要性”原则。
新准则:没有列示这一原则。只是要求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对项目重要性程度进行判断,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范围
原准则: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资本和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新准则:明确规定除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外,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其意义有三层:
(1)解除了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小规模企业和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可不纳入合并范围的规定,从而使得合并报表是对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反映。
(2)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要考虑股权比例。
(3)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公司,只要仍能控制,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2、 对报告期内子公司的添置、处置事项
原准则:无
新准则: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 |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 | 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 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 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
合并利润表 | 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 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 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 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 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
3、 合并程序
原准则:母子公司应当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母公司可以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新准则:母子公司必须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取消了例外的规定。
4、 合并资产负债的编制方法
(1)原准则: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单独显示。
新准则: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2)原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互相抵消后,产生的差额应作为合并价差处理。
新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互相抵消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3)原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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