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牡丹江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新旧会计准则对比(六)总结如下:
  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仅规范了合并方(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3、合并商誉的处理
  原准则:购买法产生的合并商誉,要逐年摊销
  新准则:购买法产生的合并商誉,不摊销,需要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二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  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日。但是,在售后回租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9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较早者。
  2、  承租人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引入了公允价值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1)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3、  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等承租人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4、  融资租赁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费及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额,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额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额,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额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5、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原准则:(1)承租人分摊未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2)出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1)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2)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分配均采用实际利率法)
  6、随着公允价值的引入和初始直接费用核算方法的改变,完善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
  原准则: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值。
  新准则: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值。
  7、完善了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
  新准则: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8、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这是一个既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又适用于金融企业的会计准则。我国原有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金融工具方面的准则还是空白。此次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将在这方面有所改善。
  1、  投资的分类
  原准则:以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
  新准则:将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本准则从投资的交易目的和经济实质反映经济内容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负债。
  3、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除了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和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外,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4、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除了①以公允价值计量的;②按照成本价计量的;③在初始确认后按《或有事项》或《收入》准则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的以外,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5、  减值准备的计提
  新准则: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6、  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
  原准则:表外、定性
  新准则:表内、定量和表外、定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燃气开采》
  二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  定义
  原准则:会计估计、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
  新准则:取消上述定义,增加“前期差错”、“会计估计变更”、“追溯重述法”的定义、修改了“会计政策”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和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省略或误报:
  (1)       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       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间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2、会计政策一致性条款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一步规范关于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限制的条款
  原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如果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新准则:(1)如果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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