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台州出纳实务相关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二)总结如下:
  关的下列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保费收入;
  (二)退保费;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已赚保费;
  (五)手续费支出;
  (六)赔付成本;
  (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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