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东莞出纳实务相关内容新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下福利费核算解析(四)总结如下:
  ,但未明确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后者应比照前者进行处理。
  被合并企业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一)是否确认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
  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的合并业务,被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中取得的多数利益为合并企业的股权,且取得的股权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在合并业务发生时如对其确认旧股全部转让所得并征税,会造成资金困难,从而违背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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