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宁波出纳实务相关内容出纳人员必备的百条知识(十四)总结如下:
  各单位向银行领购各种结算凭证时,按规定应填制一式三联的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实行当时计收的,向领用人收取结算凭证工本费,并在*9联结算凭证领用单中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后退回给领用人。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9联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如果采用定期汇总收费的,则领购时不直接支付,其汇总收费时一次性转账结算。银行汇总收费时向各单位发出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为支款通知。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会计分录为: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银行手续费和邮电费。
  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按规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外,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还需向客户收取邮电费。邮电费和手续费合在一起交纳。
  银行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也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当时计件的,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时直接用现金交纳或者直接办理转账,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有关凭证(如汇票委托书*9联等)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采用汇总计收的,应根据银行特种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
  (3)结算罚款。
  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如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被银行处以罚款时,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罚款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69.什么是银行结算凭证?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银行结算凭证,是收付款双方及银行办理银行转账结算的书面凭证。它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由于其适用范围、结算内容和结算程序不同,因而其结算凭证的格式、内容和联次等也各不相同。比如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委托书、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挂失电报等,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贴现凭证等等。尽管各种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和办理程序不同,其具体内容也有较太差别,但各种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这些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
  (l)凭证名称;
  (2)凭证签发日期;
  (3)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4)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的名称;
  (5)结算金额;
  (6)结算内容;
  (7)凭证联次及其用途;
  (8)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70.填写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由于各种结算凭证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同时各种结算凭证还是银行、单位和个人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因此各单位和有关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写银行结算凭证。各单位在填写银行结算凭证时,必须做到:
  (1)认真、完整填写凭证内容。
  对于结算凭证上所列的收、付款人和开户单位名称、日期、账号、大小写金额、收付款地点、用途等应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省简或遗漏。
  (2)规范填写凭证金额数字。
  在填写票据和凭证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潦草,不错漏,严禁涂改。单位和银行的名称用全称(异地结算应冠以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字样)等要求。
  军队一类保密单位使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可免填用途。
  在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银行对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要求极为严格,不按规范填写,银行将不予受理。金额数字的填写可参见*9篇中的有关内容。
  71.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有哪些?
  银行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银行在办理具体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可以归纳为三条:
  第—,不准套取银行情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二,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卖方资金;
  第三,不准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逃避债务。
  这“三不准”要求单位和个人只准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对应该支付其他单位的款项必须依约履行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严守信用,信守合同等。
  72.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有哪些?
  银行是办理结算的主体,是维护结算秩序的重要环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9,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第二,不准在结算制度
  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第三,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
  第四,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第五,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第六,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票款;
  第七,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第八,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银行除了严格遵守上述纪律之外,为了保证结算质量,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办理结算的时间标准。根据《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的时间,同城一般不超过2天;异地全国或省内直接通汇行之间,电汇一般不超过4天,信汇—般不超过7天。
  73.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什么结算责任?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差错责任。
  银行因工作差错,延压、误投结算凭证、误划、错解结算款项,延长结算时间,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2)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这类责任包括:
  ①延压、挪用、截留结算金额,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②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③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销款。
  ④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追回垫付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的罚款。
  ⑤银行采用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⑥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000元至5000元罚款。
  ⑦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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