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牡丹江会计实务辅导相关内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如果视同销售都要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的,如果只是进项税额转出的,只需要结转成本。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以上八种情都应当视同销售。
  我简单地举例说明之:
  比方: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方在建工程项目),确认收入,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方在建工程项目),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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