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晋城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支付派遣员工工伤赔款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问】我公司有部分员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由劳务公司提供,如发生工伤,劳务公司按国家规定赔偿外,其余不足部分由我公司承担赔偿。由于工作的原因,偶尔有些工伤事件发生,我公司会一次性支付额外的工伤赔款给劳务工,请问:
  1、我公司支付给劳务工的工伤赔偿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凭劳务工的工伤鉴定、领款签名等,作为公司的费用支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一是关于个人所得税。如果劳务公司已按国家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赔偿金,用工公司再支付的部分就属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之外的部分,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抚恤金”免税范围,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规定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合理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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