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厦门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企业合并中存续企业怎样享受税收优惠总结如下:
  【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 “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的规定中的“存续企业”如何理解?如果是被合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合并后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合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解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的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所谓吸收合并,按照财税[2009]59号*9条第(五)款的规定,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如为A)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企业(合并企业,如为B),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的行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存续企业应是合并企业(即为B)。
  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的规定,存续企业B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如果被合并企业A享受税收优惠,而存续企业B不享受税收优惠,即使合并后的企业(合并企业)符合A所适用的减免税条件,也不可以继续享受被合并企业A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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