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双鸭山会计实务汇总相关内容企业交际应酬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总结如下:
  【问题】
  公司因为交际应酬的需要,经常要将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赠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须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时,虽然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收入。对购入的货物赠人时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自产的货物赠人时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应按照成本加利润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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