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三亚初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四)随同产品销售但又另收取钾金的包装物
  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首先自“其他应付款”账户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冲抵后“其他应付款”账户的余额转人“营业外收入”账户。
  例如,某公司2004年4月销售应税消费品200吨,每吨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随同产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200个,不含税单价 300元/个,为促使包装物能够收回,另外每个包装物收取押金23.4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讫。则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应税消费品及包装物,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08 8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 200
  其他应付款 4 680
  (2)计算该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假定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时:
  应纳消费税额=(200 000+60 000) ×l0%=26 0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00
  其他业务支出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6000
  (3)假定包装物的回收期限为3个月,2000年10月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
  该押金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 680÷(1+17%) ×17%=680(元)
  该押金应纳的消费税额=4680÷ (1+17%)×10%=4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4 6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应交消费税  400
  营业外收入 3 600
  (五)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物
  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收取押金时记人“其他应付款”账户,包装物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账户,即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如,红星酒业有限公司2000年8月销售粮食白酒8吨,实现销售收人110 000元,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18 7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 340元。则收取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欲 2 340
  贷:其他应付款 2 340
  (2)计算提取增值税和消费税时:
  应纳增值税=2340÷(1+17%) ×17%=340(元)
  应纳消费税=2340÷(1+17%) ×25%=5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 8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应交消费税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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