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十堰税务实务方法总结相关内容新准则对控制的子公司用成本法核算总结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之所以将原准则(制度)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局限性有关,也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结果。
  在权益法下,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需要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由此,母公司的当期利润提高。但是,母公司该部分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实际的现金的流入支持,从而出现了母公司有利润(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而无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这就是权益法的一个弊端,它容易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阅读。
  然而,权益法也有成本法所无法具有的优势,即权益法下,可以反映出母公司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包括子公司的经济资源)的整体盈利状况。
  为协调这一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先进行权益法的调整,之后再进行相关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就是说,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合并财务报表仍采用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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