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邢台税务实务方法总结相关内容能否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总结如下:
  咨询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请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今年上半年出口农产品为胡萝卜,因在本地下半年没能收购到胡萝卜加工出口,故自下半年开始便到山东省的青岛等地向当地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买加工后的胡萝卜(注: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本公司的包装箱包装后直接从青岛海关报关出口给同一个客商,请问能否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答复:你所咨询的情况,若出口的胡萝卜本企业上半年已有自产在先,下半年如所说外购情况的话,应可按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办理“免抵退”税。以上意见供参考,详情请向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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