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张掖税务实务方法总结相关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购货方退回的咨询介绍总结如下:
  咨询描述:我公司在2008年5月20日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2008年10月份对方仍未对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并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回产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在10月份可否将该增值税发票开负数发票冲出销项税额,请给以解答
  解答内容: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由于该张发票已超过90日未认证,因此贵公司不能开具负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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