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福州税务实务方法总结相关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处理总结如下:
  咨询描述:我单位接到一协查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我县原一般纳税人(2007年11月已取消)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涉及税款40余万元,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且已正常申报。在如何处理时我们找到的法律依据是:国税函[1995]415号文和国税函[2004]536号文,我们的意见是责令其按票面适用税率全额补税,加收滞纳金。不知我们的处理意见是否合适,有不当之处请指出。
  解答内容: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该企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除根据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应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及“*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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