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酒泉税务实务方法总结相关内容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的调整问题总结如下:
  问题: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是如何进行调整的?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1号文件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热点问题答案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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