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济宁税务实务方法总结相关内容销售用过固定资产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总结如下:
  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9款: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虽然明确了适用税率,但未说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明示,谢谢!
  回复: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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