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甘南税务实务方法总结相关内容商家促销时的赠品计算增值税总结如下:
  问:商业零售企业组织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顾客凭达到一定金额的购物小票可得到企业赠送的指定商品(即绑赠促销),请问:上述赠送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商业零售企业购进用于进行上述赠送行为的商品,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是否应按视同销售界定上述行为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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