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池州税务实务信息相关内容销售免税货物能否开专用发票介绍总结如下:
  问:我们是一家中型白酒生产企业。多年来,我厂在生产白酒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酒糟一直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免税货物。然而在2005年9月份,我厂对某商家销售酒糟时,该商家非要求我厂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我们按照商家的要求,为其开具了金额为46万元、税额为5.9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厂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为我厂在销售酒糟时,因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再享受免税的待遇,而需补缴增值税5.98万元。请问,难道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本来应该免税的货物就不能再免税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9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你市国税局稽查局不仅要你厂补缴5.98万元的增值税,而且还可以对你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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