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蚌埠税务实务信息相关内容贴息收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延期付款利息介绍总结如下:
  问:我公司向客户收取销售货款时,收到对方送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我公司按银行规定的贴现利率向对方收取贴息,收到后冲减当月的财务费用。贴息收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您单位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物,凭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根据银行收取的贴息向购货方收取同等金额的利息补偿收入。此收入属于“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即价外费用。因此,您企业取得的此收入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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