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德州税务实务信息相关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成品出口用退增值税总结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9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企业)直接收购成品出口,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如不同时符合,则不能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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