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漳州税务实务信息相关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修订介绍总结如下:
  问:对方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物料单位规格和名称与我公司实际入库的物料单位规格和名称不符,我公司无法核算,想要求对方重新开具专票。但是此发票已过认证期,我单位尚未抵扣,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9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应当在认证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您的此张专票已经超过认证期限,因此无法再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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