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南昌税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吗总结如下:
  提问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未超过10年情况下,被跨省的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该企业由此解散,在进行税务清算时,是否需要补交已享受(已交税款)的“免二减三”税收政策?在新所得税法出台后,原国税发【1997】第071号文是否依然有效?如当地国税局坚持要补税,该怎么办?
  答复:你好,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的基本前提是:生产性企业且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你公司不足十年解散清算要做补税处理。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原相关税收政策是否有效,参看有关过渡性文件中是否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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