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大同会计税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支付境外劳务费代扣营业税问题总结如下: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国内大型制造企业,2009年8月与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为企业设计企业标识,合同规定设计全部由该公司在境外完成。日前,该境外公司向我公司提交设计标识。由于该境外公司在国内无任何分支机构,我们在支付费用时不知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营业税?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9款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因此,你公司不应该代扣代缴该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可是由于你公司是接受劳务的单位,因此,你公司应该代扣代缴该境外公司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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