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乌海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征收营业税总结如下:
  问:A厂于2003年1月将一幢大楼对本市一家商业企业进行投资,与这家被投资的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和接受投资回报,该幢大楼的资产评估价为2000万元。A厂将大楼对外投资的行为,A厂所在市地税局以转让不动产为由要按2000万元的资产评估价缴纳5%的营业税。不动产对外投资能作为转让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9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厂以本企业拥有的不动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