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嘉兴税务实务相关内容非雇员保险营销员的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总结如下:
  问题:你好我是一个保险营销员,我是非雇员,请问我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是否适用营业税起征点的问题?
  答:吉地税函[2006]3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非雇员保险营销员属于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于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营业税起征点适用于所有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一般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生活费用变动等情况定期进行普遍调整,不宜进行单独调整。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非雇员的保险营销员适用于营业税起征点。另外从2007年9月1日起吉政发〔2007〕34号文件规定: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全省的2000元,调整为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4000元、其他市县3000元,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的营业税起征点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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