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聊城会计实务税务信息公布相关无租使用房产也应缴纳房产税等内容总结如下:
  前不久,一些典当行、期货公司划归我局管理,我们在进行纳税事项确认时发现,有的单位本身没有房产,而是无租或以借用名义使用他人的房产,甚至无偿使用国家机关的自用房产。这些纳税人普遍认为房屋产权不是自己所有,而国家机关、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和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又都属于免纳房产税的范围,所以房产出租和承租两方都没有缴纳房产税。这一现象在其它经营性单位中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据此,存在上述现象的房产承租人(或使用人)自承租(或使用)之日起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另外,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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