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新乡会计实务税务信息公布相关自有房屋按怎样缴纳房产税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我企业的房屋已经使用15年了,账上的余值已剩下的不多了,而交纳房产税时税务机关却让我按房屋的原值交纳,我觉得很不公平,我认为应当按房屋的余值来交房产税比较公平,请问我到底按什么来交房产税才是正确的呢?
  答:国发[1986]90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财税地[1986]8号文件规定: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吉政发[1987]16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提示:可见,无论你的房屋使用多少年都应当按原值扣除10%—30%的比例后的余值来交纳,吉林省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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