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许昌会计实务税务信息公布相关资产评估改变价值确定缴纳房产税问题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我是一个企业,我企业清产核资后,我的房产评估值有所改变,但未入账,问:我企业应该按什么缴纳房产税?
  回复:长地税财行函[2004]3号文件规定:省局吉地税地字(1996)40号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房产按重估值征税的规定,是指企业有重估值并已入帐的。对虽有重估值但未入帐的,仍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提示:吉地税地字〔1996〕40号:对实行清产核资并已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重新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企业会计帐簿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重估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
  此文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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