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呼伦贝尔会计实务税务信息公布相关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是怎样规定的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91号)文件规定: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8]169号)文件规定,凡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手续并且在7月1日-9月20日期间停驶的机动车,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其中,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以上车辆减征税款在征收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8]290)号)规定,凡2009年4月1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机动车,均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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