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柳州会计实务税务信息公布相关股权投资增加的资本公积怎样缴印花税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S公司是某上市子公司的*9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2001年子公司上市时,由于上市子公司净资产增加,按照发行股票后的持股比例,S公司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增加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7000万元。2004年上市公司实施配股,S公司参与配股,由于配股价高于净资产价格,S公司调减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000万元。上市公司在上市及配股时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印花税。
  当地地税局在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求S公司就子公司上市时增加的7000万元“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缴纳印花税。S公司认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及配股时已经缴纳了印花税。“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属于准备类科目,如果今后上市再发生高于净资产价格的配股,S公司还将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冲减的资本公积却不能减少印花税缴纳数。同时,S公司资本公积科目增加是因为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导致的,如果采用成本法核算,则不会产生资本公积的增减调整。是否应该按照地方税务局的要求缴纳印花税呢?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自1993年7月1日《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施行起,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可见,当地地税局要求S公司就子公司上市时增加的7000万元“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缴纳印花税是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S公司与上市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实体,上市公司缴纳印花税不能代表S公司已经缴纳。至于S公司认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则不会产生资本公积的增减调整问题,是属于S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既然S公司选择了权益法,就应该按税法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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